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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增府〔2008〕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穗府[2008]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土地出让金

收支管理的通知

穗府〔2008〕1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下称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土地出让金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入由土地受让人通过代收银行直接缴入地方国库,支出按规定的范围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市国土房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土地出让收入具体范围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除经营性土地继续全面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外,工业用地也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严格执行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制度。

    四、市发改、财政、国土房管等部门对下年度土地出让金收支情况进行认真研究,科学分析,增强土地出让金收支计划的准确性。
  
    按照财政预算编报要求,每年9月份市国土房管部门要将下年度土地出让收入计划报市财政、发改部门;同时,市国土房管、建设、农业、劳动保障等土地出让收入支出主管部门也要提出下年度支出计划报市发改、财政部门。

    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出让收入计划及支出需求情况,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集中资金、确保重点”、“综合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在每年10月份研究提出下年度土地出让金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金收支计划编制下年度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并按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执行。

    每年第三季度,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将本年土地出让金收支预计执行情况报市政府,并提出土地出让金收支计划调整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相应调整当年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

    五、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开发管理。市土地储备开发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科学制订土地储备规划,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政府财力等实际情况及时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开发建设投资计划和土地收益计划(下称年度收支“总盘子”),经市发改、财政、国土房管等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市土地储备开发部门应当以该计划为依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加强土地开发资金的管理和开发成本的控制,在不突破年度收支“总盘子”的情况下,可根据房地产市场状况和项目进展情况统筹使用土地储备资金。

    六、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拆迁人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七、土地出让收入是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重要来源,每年必须确保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用作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土地出让收入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九、市国土房管、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沟通,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

    十、市财政、国土房管部门要与地方国库定期对账,按照土地出让收支分类科目设立台帐,专门反映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十一、市财政、发改、国土房管、审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金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市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来源: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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