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5号)文件规定,现就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690元/月调整为7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4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7.4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