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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增城市政府>>公共服务>>市民>>婚姻
 
 办事事项及指南:
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
 办理机构:
民政局
 经办科室:
 办事地址:
 设定依据:
省民政厅《关于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补充通知》(87)民政发字34号第二段:根据新《婚姻登记办法》规定,一九五O年《婚姻法》颁布后,办理了结(离)婚登记又丢失了结(离)婚证书,无档案可查的,一般不予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但当事人婚姻关系属实,因出国、赴港澳旅游、团聚、定居、继承财产等原因,需要上述证书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可受理。
 所需资料:
 办事程序:
民政局
 时  限:
1个工作日
 收  费:
 归  类:
婚姻
 类  型:
其他
 服务对象:
市民
 是否在审批中心设窗口:
 更新时间:
2007-11-30
 备  注:
核准条件:1、已办理结婚登记;2、仍保持夫妻关系。 
核准内容:1、是否已办理结婚登记;2、有无档案可查;3、现时是否仍属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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